(2017)黔0329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017)黔0329执653号_周修贵与田兴海、何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修贵,田兴海,何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周修贵,男,生于1948年7月2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田兴海,男,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执行人:何德先,女,生于1968年4月2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周修贵申请执行田兴海、何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兴海、何德先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修贵借款20万元(其中由被执行人田兴海、何德先合计偿还10万元;由田兴海单独偿还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田兴海、何德先于2017年10月份起每月偿还申请人周修贵3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止;二、若被执行人田兴海、何德先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申请人周修贵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田兴海、何德先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65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田兴海、何德先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周修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