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朱全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朱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09-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全武,男,1967年7月23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男,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三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