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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德武与刘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武,刘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968号申请人李德武。被执行人刘有俊。关于李德武申请执行刘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655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浮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