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艺涛与巩金刚、贾小黄、孙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艺涛,巩金刚,贾小黄,孙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马艺涛,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执行人:巩金刚,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贾小黄,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孙永胜,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马艺涛与巩金刚、贾小黄、孙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巩金刚、贾小黄在曲沃县光明小区有房产一套(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巩金刚、贾小黄所有的曲沃县光明小区房产一套(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红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