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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艺涛与巩金刚、贾小黄、孙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艺涛,巩金刚,贾小黄,孙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马艺涛,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执行人:巩金刚,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贾小黄,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孙永胜,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马艺涛与巩金刚、贾小黄、孙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巩金刚、贾小黄在曲沃县光明小区有房产一套(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巩金刚、贾小黄所有的曲沃县光明小区房产一套(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红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