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景平与李光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平,李光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746号原告:李景平,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光先,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李景平与被告李光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景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殷士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贤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