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劲松、赵瑞巧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平,原劲松,赵瑞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414号自诉人刘秋平,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诉讼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原劲松,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林州市。辩护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瑞巧,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林州市,现住林州市。自诉人刘秋平以被告人原劲松、赵瑞巧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劲松、赵瑞巧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秋平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原劲松、赵瑞巧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秋平撤回对被告人原劲松、赵瑞巧的起诉。审判长 高 洁审判员 刘义力审判员 钟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