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连芳与王伟明、沈学军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芳,王伟明,沈学军,张克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000号原告:郑连芳,女,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兰州市。委托代理人:郑世平,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伟明,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刘廷锋,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沈学军,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银川市。被告:张克忠,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芳与被告王伟明、沈学军、张克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连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认为该纠纷应环县人民政府处理为宜,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连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连芳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峰审 判 员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