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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董宝申与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申,王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272号原告:董宝申,男,1949年。被告:王雷,男,1982年生。原告董宝申与被告王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董宝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雷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宝申撤回对被告王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元,退回原告董宝申。审判长  苏宝卫审判员  邵 帅审判员  程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竹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