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小强、张俊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小强,张俊文,祝国蓉,冯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二审上诉人):李云高,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小强,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俊文,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祝国蓉,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冯琳茹,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李云高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强、张俊文、祝国蓉、冯琳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云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成审判员 谯 斌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