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与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刘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5028号原告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住所地:宾县宾州镇电线厂楼下。经营者,高彬,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二委八组。委托代理人刘松,黑龙江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军,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高丰种子代销部与被告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国冬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委托代理人刘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玉米种子款800元及利息6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国军无答辩。原告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刘国军签字的欠据。拟证明被告刘国军拖欠玉米种子款计800元至今未给付,并约定月利率1.5分的事实。被告刘国军未庭无质证,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未经被告质证,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国军于2012年10月1日在原告高丰种子代销部赊购种子10代,共计800元。欠据约定:此款应在2012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到期没还款月息按1分5厘计算。此款逾期,被告无任何理由拒付赊购种子款。现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将玉米种子交付给被告刘国军,刘国军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800元。刘国军拒不支付玉米种子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应支付利息604元。被告刘国军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拒付种子款的理由成立。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高丰种子代销部玉米种子款800元及利息60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国军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