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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靳俊旺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建军,靳俊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寇建军,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靳俊旺,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靳俊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靳俊旺偿还申请执行人寇建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靳俊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俊旺银行账户存款1533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