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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昊、师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昊,师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685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牛占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炜,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王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师凤艳,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昊、师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昊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的房产(房产证号:通辽市字第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东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