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4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惠金娥与莫惠华、莫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金娥,莫惠华,莫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4067号之一原告:惠金娥。被告:莫惠华。被告:莫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金娥与被告莫惠华、莫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莫惠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