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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4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惠金娥与莫惠华、莫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金娥,莫惠华,莫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4067号之一原告:惠金娥。被告:莫惠华。被告:莫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金娥与被告莫惠华、莫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莫惠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