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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901号原告:天津市金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忠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建飞,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号院。原告天天津市金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连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7元,减半收取计34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