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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敬民与莫土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民,莫土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02民初6196号原告:李敬民,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福,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土金,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敬民诉被告莫土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莫土金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底前,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李敬民工程款10000元,共计100000元;二、如被告莫土金有逾期付款,原告可就未给付部分全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四、诉讼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