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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广真、梁启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广真,梁启杨,伍瑞要,梁炬贤,伍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1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广真,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梁启杨,男,汉族,1938年7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伍瑞要,女,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梁炬贤,男,汉族,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伍树华,男,汉族,1983年1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广真、梁启杨、伍瑞要、梁炬贤、伍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66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