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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伟、徐凯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伟,徐凯,郑州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伟,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凯,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方永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南、桐柏路东帝湖花园S幢1层L-2号。法定代表人:邵俊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乐,女,1981年6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余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凯、郑州市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郑州市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徐凯变更诉讼请求,将原审中起诉要求余伟履行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徐凯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徐凯名下,变更为要求确认余伟违约,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30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余伟。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