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合太与余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合太,余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212号申请人:徐合太,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朝阳东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66********。被申请人:余剑武,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通江路96号美域花园一区*座***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9********。徐合太与余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合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剑武在石门县人民医院工程余款予以保全,并自愿以其所的的湘J5QQ**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合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剑武在石门县人民医院应结工程款52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徐合太所有的湘J5QQ**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160元,由申请人徐合太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德平人民审判员 丁皓月人民陪审员 项文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