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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1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于建旭与田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旭,田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建旭,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嵩山街9号5单元201号。被执行人田圆圆,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海天路海天佳苑门东皖龙港装饰材料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田圆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圆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圆圆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90058749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