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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宇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宇航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387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被告:高宇航,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伟业嘉园小区西里20号楼4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宇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宇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宇航的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震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