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朱马根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马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564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马根,住兴化市。曾因赌博于2008年4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因赌博于2011年7月18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7月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3月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葛秋,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马根犯赌博罪,��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马根及其辩护人葛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朱马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陈某某、倪某、向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其位于兴化市陈堡镇XX村的赌场中,以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434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扣押了赌具麻将一副、无主赌资人民币1503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马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马根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倪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案发经过说明、抓获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据有:兴化市公安局化公(沧)行罚决字(2013)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泰海公(行)决字(2011)第11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泰劳教委决字(2011)第14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8)泰海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马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马根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马根犯罪是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请求对被告人朱马���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从轻处罚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且被告人朱马根具有赌博的多次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马根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马根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马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赌具麻将一副、无主赌资人民币一万五千零三十元和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四百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云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倩芸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