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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4与被告马某7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4,马某7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1194号原告:马某某4,男,东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马某7,女,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4与被告马某7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11月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2010年在临夏县掌子沟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马XXX,现年7岁;长子马X,现年5岁。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马某某4与被告马某7离婚。二、长女马XXX由被告马某7抚养;长子马X由原告马某某4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原、被告各自承担。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承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室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