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高瑞强、曹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瑞强,曹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43号申请人:高瑞强,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王春兰(高瑞强之妻),1962年4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曹竹,男,1982年10月1日生,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申请人高瑞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竹驾驶的车牌号为蒙B×××××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0万元。申请人高瑞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