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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亮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69号罪犯张亮,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邵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张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7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9月20日交付执行。2008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10月28日、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亮降低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张亮系严重暴力犯罪,消费水平较高,未全部履行民事赔偿能力,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