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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邱宏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邱宏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677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宏瑜,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被告邱宏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给付了物业管理费,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