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华、王燕、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张华,王燕,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华、王燕、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永昌路房屋一套。此房为本案中的抵押物,但目前处置变现困难,申请执行人暂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海 燕审判员 高 文 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