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巧玲、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衡水育才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地址:衡水市育才街209号。法定代表人:郭镇统。张巧玲申请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水育才妇产医院依法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