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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巧玲、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衡水育才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地址:衡水市育才街209号。法定代表人:郭镇统。张巧玲申请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水育才妇产医院依法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