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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936号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088号。法定代表人,胡启洪。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19元,减半收取56209.5元,由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