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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焦作公司)、陈泽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焦作公司),陈泽亮,欧阳勤,汪小兰,陈延勇,董新中,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6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焦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泽亮,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生,现住平桥区,系受害人陈芳的父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阳勤,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陈芳的母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小兰,女,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陈芳的妻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延勇,���,汉族,2008年8月7日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陈芳的儿子。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董新中,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生,住焦作市博爱县。一审被告: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长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人民财险焦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泽亮、欧阳琴、汪小兰、陈延勇,一审被告董新中、博爱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69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友成审判员  王道新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宵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