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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程、张良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程,张良秀,宜都市天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程,男,生于1973年5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良秀,女,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宜都市天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章程与被执行人张良秀、宜都市天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9533.78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良秀及宜都市天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章程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XX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