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蒙剑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蒙剑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7392号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负责人:王宏伟,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世佳,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兰,女,1969年4月4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地址。被告:蒙剑棠,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被告蒙剑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晗胡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