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0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郭永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0814号被执行人:郭永祥,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关于被告人郭永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刑初51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告人未按期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9月27日移送本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书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未执行的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08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