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送英与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送英,张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526号原告:谢送英,女,1969年12月16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张学军,男,1964年11月2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谢送英与被告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送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谢送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谢送英承担。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