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1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与唐龙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唐龙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12573号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号附6号1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453154539。法定代表人:徐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唐龙飞,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以下简称“利生万盛分公司”)诉被告唐龙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生万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龙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生万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管理费6600元及违约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原、被告就渝BXXX**号车辆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负责为被告提供渝BXXX**号车辆营运服务,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服务费300元,被告承担车辆保险费用,如双方不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5年11月开始停止向原告交纳相应费用,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收未果。被告唐龙飞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自有的渝BXXX**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原告为该车提供车辆营运服务;挂靠经营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车辆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报废为止;被告每月按时足额现给原告交纳服务费300元,如被告逾期交纳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交纳服务费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支付拖欠管理费1至3倍的违约金;被告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交强险和基本商业保险,保险由原告统一投保,被告全额支付保险费,被告最迟在保险到期前30天交清下一年度保险费;挂靠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参加年检;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同时,原、被告双方在该合同中还对挂靠期间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5年1月起未向原告交纳服务费,算至2017年8月,被告共欠原告管理费6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到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拖欠服务费(管理费)不付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前,其应当继续向原告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660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的欠费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交纳服务费,被告应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同时又对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以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和数额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服务费6600元;二、被告唐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被告唐龙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