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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谢希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谢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22楼2204室。法定代表人:李建立,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希,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鄂裁字第0002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希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559号书院观邸地下室-1139号(权证号:710236809,查封日期从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松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