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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程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程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457号原告: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德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吉科,男被告:高程鸬,男原告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程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李春艳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