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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董继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董继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37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558602499。法定代表人:张伟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修哲,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继雷,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31岁,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董继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送达中依据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提供的被告董继雷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补充或变更董继雷的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