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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28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苏艳蕾与孟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蕾,孟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8517号原告:苏艳蕾,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孟超,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苏艳蕾与被告孟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苏艳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艳蕾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亚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