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8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苏艳蕾与孟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蕾,孟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8517号原告:苏艳蕾,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孟超,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苏艳蕾与被告孟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苏艳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艳蕾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亚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