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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冬生与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冬生,岳建文,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冬生,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岳建文,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邱勇,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冬生、岳建文与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8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运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