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肖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肖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384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南面工业区江南西街*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6641595Y。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四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萍,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光平,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秀莲、殷毓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国云人民陪审员 谭秀莲人民陪审员 殷毓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雪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