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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寅、刘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寅,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勇,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伏龙乡大屋冲村5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75********。被申请人:王寅,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刘超,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陈勇与被申请人王寅、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1011民初第8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寅、刘超的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并查封申请人陈勇所有的川K×××××号雅阁牌小轿车。申请人陈勇于2107年10月23日以被申请人已向其还清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还清相关债务,申请人陈勇请求解除被申请人王寅、刘超财产保全及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寅、刘超的价值63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陈勇所有的川K×××××号雅阁牌小轿车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启军审 判 员  李 盖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维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