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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陈晓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陈晓春,徐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8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慰塘村。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晓春,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晴,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陈晓春、徐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35万,并偿付相应利息(1、尾号4599借款合同项下1310万元、尾号4560借款合同项下300万元、尾号4561借款合同项下485万元,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9.82%计收逾期罚息;2、尾号3766借款合同项下40万元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收逾期罚息;3、尾号4632借款合同项下700万元自2016年8月21日起以年利率6.9%计收逾期罚息);二、被告陈晓春、徐晴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在最高余额283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若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5030921;登记债权数额1310万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吴国用(2013)第1052158号,抵押金额为300万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吴国用(2013)第1052159号,抵押金额为525万元】、编号为苏E5-2-2015-0372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815元,由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陈晓春、徐晴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912075.97元,申请执行费9631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抵押房产。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的房地产已经本院评估、拍卖并于2017年10月7日以36703242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因被执行人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本院将依法制作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划款单、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2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