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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8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高山坡某某某宿舍。被申请人:冯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组某某号。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冯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某某以其所有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某某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某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某名下银行存款19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