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庆玉、李丙东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玉,李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69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庆玉,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中专文化,系安信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7年10月14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丙东,男,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7年8月2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7〕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庆玉犯盗窃罪、李丙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庆玉、李丙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庆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59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丙东在明知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庆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丙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孙庆玉来到被害人孙某位于本区陈家岗华生苑社区011号出租房内,趁被害人孙某在房内卫生间洗脸之机,盗走其放在房内卧室梳妆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第二日,被告人孙庆玉来到本市潘某区潘某新街被告人李丙东经营的“博宇电脑手机”专卖店,将该苹果7PLUS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丙东。被告人李丙东在明知该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963元。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孙庆玉、李丙东被民警抓获,并在李丙东经营的位于潘某新街“博宇电脑手机”专卖店查获被盗的苹果7PLUS手机,并予以扣押,后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搜查笔录、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孙庆玉、李丙东的供述、辨认笔录、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7]3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庆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9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丙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庆玉、李丙东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庆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丙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若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