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9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成民与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星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民,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星宇,杨利,茹鹏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277号原告:李成民,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辽海国际大楼,注册号:130701000024646。法定代表人:杨星宇,经理。被告:杨星宇,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杨利,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茹鹏超,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成民与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星宇、杨利、茹鹏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民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69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2968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美林小镇的外墙真石漆工程,包工包料,2016年5月工程完工后,被告欠我工程款369000元。2016年12月9日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星宇委托杨利、茹鹏超为我写下欠条1份,但工程款至今未能支付。故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星宇、杨利、茹鹏超辩称,1、对欠工程款的事实认可,该工程是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现因东洋公司未依法支付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导致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欠款。2、根据原告诉状内容可知原告所诉的欠条系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星宇委托杨利和茹鹏超所写下的欠条,杨星宇是公司法人,其行为代表公司,杨利及茹鹏超是受杨星宇委托办理工程款事宜,因此杨利及茹鹏超个人并非责任承担主体。3、杨星宇、杨利作为个人无资质承包该工程,该工程实际由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因此工程欠款应由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杨利及茹鹏超行为是受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星宇委托,而该工程是由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因此该债务应由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8日,李成民与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美林小镇住宅1#、2#所有真石漆承包给李成民,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每平米49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材料、工人进场后,预付工程款10000元整,在墙体全部完工后(不包括掉盘口)按合同工程价款的80%结算。工程全部完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下5%留作质保金,一年后无争议一次性付清;工期:自进场之日起绝对工期15天。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有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茹鹏超在甲方负责人处签名,李成民在乙方处签名。2016年12月23日,杨利受杨星宇委托与茹鹏超一起和李成民就《分包合同》所涉工程款事宜进行了结算,欠李成民工程款369000元,后李成民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工程款3932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分包合同、委托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及被告茹鹏超、杨利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分包合同》落款处甲方为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为茹鹏超,乙方为李成民,故该合同主体为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成民。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应由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对李成民要求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成民要求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星宇、工程款的结算人杨利和分包合同的签订人及工程款的共同结算人茹鹏超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成民工程款3296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5元,由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献丰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人民陪审员  王守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