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云英、李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云英,李建荣,陈建荣,陈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1688号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系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云霞,女,系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林云英,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成县,被告:李建荣,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陈建荣,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陈雷,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云英、李建荣、陈建荣、陈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云英、李建荣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2104.31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7.79375‰加收50%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建荣、陈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及履行情况如下表示:贷款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林云英合同名称文信联营业部(2016)循保借字第8621120160003726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借款额度期限2016年2月14日-2018年2月13日借款额度人民币15万元发放方式文信联营业部(2016)循保借字第8621120160003726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③发放时间2016年2月14日涉案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借款用途购货借款期限2016年2月14日-2017年2月13日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月利率7.79375‰,按季付息,每季未月20日为���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合同履行情况借款人林云英偿还借款期内利息、复利共计12131.57元,截止至2017年2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期内利息2104.31元保证人陈建荣、陈雷保证方式连带共同责任保证,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合同第七条)担保代偿情况无另查明,被告林云英、李建荣于1996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建荣于2016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使用授权书一份,授权书原告审核本人及配偶的贷款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云英、李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2104.31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7.79375‰加收50%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建荣、陈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元,由被告林云英、李建荣、陈建荣、陈雷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丽芳人民陪审员陈越光人民陪审员沈伍祥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晶晶代书记员林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