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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久旺与倪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久旺,倪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5667号原告:章久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倪敏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章久旺诉被告倪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转入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素有买卖皮革的业务往来。2016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92000元。原告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久旺货款9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倪敏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高 庆审  判  员 沈蒙岚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