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依恬、吴宣儒与董志镇周庄村城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依恬,吴宣儒,董志镇周庄村城南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797号原告吴依恬,女,2015年1月2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吴宣儒,男,2017年8月2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董志镇周庄村城南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依恬、吴宣儒与被告董志镇周庄村城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依恬、吴宣儒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依恬、吴宣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依恬、吴宣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7元,退付原告吴依恬、吴宣儒5257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