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8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864-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生。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生。本院在执行袁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豫E63***桑塔纳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继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