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光荣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荣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荣,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初中文化,攀枝花市汇聚鑫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光荣为还欠款,通过杨洋(已判)提供虚假的信息向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72,授信额度20万元;2014年7月1日,被告人李光荣采取同样的方式,在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分行又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60,授信额度5万元。后李光荣将两张信用卡全额套现,支付了办卡手续费和养卡费,并将剩余的17万余元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李光荣仍未归还。截止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光荣上述两张信用卡欠发卡银行本金共计248,580.6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光荣归还了上述两张银行卡的全部欠款,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光荣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信用卡办卡资料,催收资料,信用卡消费明细,证人罗某、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光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荣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248,580.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光荣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光荣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归还了发卡银行的全部欠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漫审 判 员 程 渝人民陪审员 刘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会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